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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接手的保險公司為保護不變舊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,
當然除保持原有保單內容外,乃至還要供應額外福利或附加價值給原有保戶!
所以人人又有何好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問題?
保險業成立與營運相幹規範及退場機制,想倒?先過五關!
第一關、保險公司成立時:
依法保險公司成立起碼本錢額為20億並需寄存一筆資本額15%的「包管金」在財政部。

到目前為止,台灣並沒有像日本那樣,
因積累發賣太多高預定利率小我年金保單而致倒閉的情形。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,並有極嚴謹的規範及查核,弗成能有如一般金融機構或公司有被掏空的問題。


因為"股價"是股東權益,並不是保戶權益,
今朝國內保險公司因合併或倒閉案例:

最早期的國光人壽由國泰、新光等配合承接;
第一人壽改慶豐人壽,又改為保誠人壽;現在又賣給中國人壽
中興人壽改為遠雄人壽;
外商蘇黎衆人壽撤資後,原有保戶由遠雄人壽接辦;
宏福人壽改為宏泰人壽;
三商人壽與美商美邦人壽合併改為三商美邦人壽;
富邦人壽併入澳商花旗人壽;
同一人壽,民國88年改名為統一安聯人壽,96年同一集團退股更名為安聯人壽;
全球人壽民國90年歸納綜合美商全佳麗壽、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;
安樂人壽被喬治亞人壽合併,也改名為ING安樂人壽,當今又賣給富邦人壽等....

上述合併接管或改組的保險公司,皆聲明:
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,保戶的權益涓滴不受任何影響!因為保戶的權益是隨著保單契約內容、而契約內容是依法而定。
第五關、再保險、保險安定基金:
有國內外「再保險公司」渙散保障風險,且有「保險安甯基金」的保障。(就猶如富邦併安泰,中國併保誠)

第2、保險公司受承接今後真的不會影響保戶權益嗎?
保險公司若要調劑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時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,
為保護龐大的保戶權益,主管機關當然也不行能等閑同意的。
保險公司有各項準備金需要提列,包羅責任準備金、未滿期保費準備金、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、賠款準備金等,這些準備金就是預防保險公司出問題時,可以提呈現金,以保障保戶應得的權益。

第三關、風險資本額軌制:
今朝主管機關並已實行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軌制」
(Risk-based capital)劃定(簡稱RBC),
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,否則將不得分派盈餘,主管機關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不同的監理動作。

目前市道上保險公司的保單利率只有約2~2.5%,
不可能「與其時環境有明顯差異」,就算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,接手的保險公司也要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,保戶的權益不受任何影響。

以上各種辦法,即因為保險契約時候是最長,人數及影響的層面又是最廣大的,當局機關固然不會等閒視之。

事實上,自民國90年7月依批改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:
接收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掃數或部分營業、資產或欠債時,
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用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「與其時情形有顯著差別」,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下降其保險金額,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,
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。

企業的經營,合併或改組是很正常的;
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,假如倒了,影響最大的是"股東"好處,保戶的權益其實不會遭到影響。
所以,豈論是買的是那一家公司的保險,是一樣平安的,
不同的是理賠是以各家公司的保險商品契約條目為標準,
並非取決於公司的品牌、巨細或是個人的喜歡做為理賠標準。〈可洽詢上述保險公司是不是如上述所言〉

除非不再繼續繳交保費了!那當然是會影響保單的效益。

台灣為何自2002年以來終身型保險保費逐年調漲?
因台灣這幾年市場定存利率自5%逐步下降至今朝約為2%左右,
保險公司獲利是以而縮水,為了預防像日本的景遇,亦逐步調降保單預定利率。

再清算一下兩個重點問題:

第1、必然會有保險公司承接倒閉的公司嗎?

接辦的保險公司,能以清算後較低的價格,沒必要承當招攬新保險事迹時最大的管銷成本,即承接現有複雜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,而每筆現有保單皆已提撥「責任準備金」,
當然必然會有其他公司來接手的。
回顧以往股票上萬點時,以國泰為例,曾創下1975元、這個台股至今無人能敵的天價,然則保戶的理賠或給付其實不會因此而增添;反之,國泰股票跌至30元不到時,
理賠或給付也沒有是以而削減的。
第二關、發賣保單時:
主要的是每筆保單皆需提撥「責任準備金」,由財務部監管。

第四關、保險業資金應用規範。